柯文哲遭收押禁见 上铐搭囚车画面曝光

撰文: 许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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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众党主席柯文哲卷入京华城案,8月30日遭到搜索带回后,展开长达近70小时的讯问,台北地院2日凌晨裁定无保请回,台北地检署向台北高等法院抗告成功。

台北地方法院今(5日)下午2点第2度召开羁押庭,历时2个半小时的开庭,于下午4点半结束,法官裁定收押禁见。台北地方法院,三项羁押理由曝光。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柯文哲经讯问后,不争执声请书所指部分事实,并有被告、共犯、证人之陈述、相关卷证资料等足稽。

柯文哲明知增加过高、超过560%的容积给京华城一案违背法令,竟仍执意为之,贯彻意志,迥然若揭,并因此致使共犯沈庆京的京华城一案,获不法利益200亿余元。则被告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图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台北地方法院说明,本件就目前声请书所述内容及侦查检察官掌握的案情,虽形式上已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图利罪的要件。但柯文哲所为,究仅系柯文哲单纯图利京华城共犯沈庆京、抑或与共犯沈庆京期约甚至收受违背职务贿赂,仍有待侦查检察官依调查所获之具体证据查明。

台北地方法院考量,柯文哲权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维护之动态平衡,并审酌宪法上比例原则,尤其刑事诉讼法对勾串共犯或证人并无有效预防规定,亦无法如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以仅能于被告逃匿时没入保证金之具保担保之;为保全证据,且经衡量后,因本案为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庆京在京华城一案即获有200余亿元之不法利益,影响社会层面深远,应偏向公共利益维护,故认确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羁押必要,爰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第3款及第105条第3项规定,羁押被告于台北看守所,并禁止接见、通信。

此前报道,台北京华城容积率弊案爆发后,已经有包含前台北市副市长彭振声、市议员应晓薇、威京集团董事长沈庆京、应晓薇助理吴顺民等4人遭到声请羁押禁见获准。

台北地院最后谕知柯文哲无保请回,理由是因为检方指控的重罪,并非“犯罪嫌疑重大”。

对于柯文哲无保请回,检方随即声明抗告,紧急送交台北高等法院审理。9月4日,高院审理后,认为北院让柯文哲无保请回的裁定,针对部分理由调查不足,因此撤销原裁定,发回台北地方法院重新裁定。

2024年9月2日凌晨,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无保请回步出台北地院后,向支持民众发表谈话。(联合报图片)

8月31日晚间,台湾检方认为弊案应与柯文哲有关,也发动侦查行动,并以柯文哲涉犯《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收贿”、“图利”等重罪、犯罪嫌疑重大,还有勾串共犯、证人之虞,向法院第一次声请羁押禁见。

2024年9月1日晚上,台北地检署外陆续有“小草”聚集,以声援柯文哲。(翻摄联合报)

高院此前裁定称:柯文哲积极介入京华城案

高院在裁定理由中指出,依照“同案被告彭振声及威京子公司鼎越前董事长朱亚虎供述、证人都委会执行秘书邵琇珮证述,佐以朱亚虎与应晓薇相关对话纪录、扣案被告随身物品记载内容,再参酌朱亚虎受雇于沈庆京的目的、沈庆京行贿应晓薇犯罪嫌疑重大、柯文哲积极介入京华城案等客观情状,柯文哲是否如自己主张‘相信具专业性且为多数决之都委会决议’,而对本案情节毫无所悉或未曾怀疑,仍有究明必要。”因此撤销发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