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国作家联署 捍卫冒犯别人自由
撰文: 陈奕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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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令12人遇害的《查理周刊》遇袭案,揭示了一个道德两难:讽刺漫画冒犯宗教是否该受保障的言论自由?《周刊》的答案固然是肯定的,写作人组织“国际笔会”(PEN International)亦在恐袭一周年之际发表声明,称要捍卫冒犯别人的自由。
没有言论自由,真理就无从验证和得知,所以言论自由就是知识。
有份联署的包括79个言论自由组织和世界各地多名作家,他们关注马来西亚、伊朗、沙特等地都有讽刺漫画家锒铛入狱,并指责欧盟自我审查,去年恐袭案后要求互联网供应商删去可能引起憎恨和恐袭的内容。
联署认为要捍卫表达自由,即使意见可能冒犯他人,对方其实也可行使相同自由去回应、辩论。声明要求各地政府废除亵渎罪、刑事诽谤罪等限制言论自由的法例。
国际公约禁止散播仇恨言论
但言论自由是否不受任何限制?无论联合国或欧洲,答案都是否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章2条:“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所以言论自由的界线在于冒犯性言论虽受法律保障,但仇恨言论(Hate speech)应该受到禁制。
至于何谓仇恨言论?可先看丹麦2005年一次风波。《日德兰邮报》(Jyllands-Posten)刊出多幅讽刺漫画,更有一幅绘画先知穆罕默德投炸弹。有人认为漫画将穆罕默德与恐怖主义相提并论,说成恐怖主义是伊斯兰一部份,贬损了穆斯林的社会地位。不过丹麦政府没有起诉漫画家,这决定纽约大学法律哲学教授沃尔伦(Jeremy Waldron)也表认同。研究仇恨言论的沃尔伦认为,攻击先知穆罕默德甚至《可兰经》内容,应该与攻击个别伊斯兰教徒区分开来,前者属于言论自由,后者伤害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所以不应受法律保障。不过沃尔伦提醒社会合法与否是一回事,道德与否则是另一回事。
人享有权利,不就代表他有理由行使之,他亦不会因此就免受道德指责。该漫画家如此行使权利是不必要和冒犯的,虽然冒犯他人本身不构成好理想去立法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