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掳人案】“非常规引渡”捉境外犯 CIA意国拘埃及教士
撰文: 李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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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情报部门为应付各种“国家安全威胁”,自1980年代起发展出所谓“非常规引渡”(extraordinary rendition)机制。名称说得复杂,但说穿了就是无视国际法,授权特工可以用绑架等种种手段,在境外逮捕目标人物,甚至将他们转介到第三国的黑狱严刑逼供,备受人权组织咎病。
1985年美国总统列根提出以“为公义引渡”(rendition to justice)的原则,批准美国情报人员从意大利掳走一名巴勒斯坦劫机者,再将其送到美国审讯,事件可视为“非常规引渡”的雏型。然而这种做法从国际法看来侵犯别国主权,亦易成人权灰色地带,一直惹起争议。九一一恐袭后,时任总统小布什政府更将“非常规引渡”,广泛应用到逮捕及拘留“涉嫌参与恐怖活动”的外国人。疑犯被捕后送到外国情报机关或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开设的“监仓”,部分疑犯遭受虐待盘问多时,久久未能接受司法审讯。
不过弗拉德克亦指出,纵使违反国际法,但境外逮捕并无违反美国联邦法律,因为美国国会已立法授权情治机关可采取有关行动。与此同时,美国遵从“喀尔费斯比主义”(Ker-Frisbie doctrine),刑事控罪不会因为被告出庭程序违法而撤销。上文提到的司法部备忘录中亦声言,情报部门调查过程中,部分美国法律“可凌驾国际法”。因此美国情报人员于境外逮捕恐怖分子,被侵犯主权的国家虽可循外交途径抗议,但疑犯仍须于美国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