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裁定《平等法》“女性”一词仅指生理性别
撰文: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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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高法院裁定,在《2010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简称平等法)框架下,“女性”一词应依据生理性别界定,因此支持倡议团体提出的上诉请求,跨性别女性将不被纳入该法所保障的“女性”权益范畴。
路透社报道,星期三(4月16日)的判决聚焦于跨性别女性在法律层面是否可被视为“女性”并受到反歧视保护。
根据英国法律,跨性别者若持有正式的性别承认证书(Gender Recognition Certificate),其性别身份将获得法律认可。但争议在于,是否拥有性别承认证书的跨性别女性可被纳入《平等法》“女性”类别的保护范畴。
提起上诉的组织“为苏格兰女性而战”(For Women Scotland,简称FWS)认为,相关权利应基于生理性别,而非法律认同。他们挑战了苏格兰地方政府对2018年《公共机构董事会性别平衡法》的实施指导,该法律旨在提高女性在公共机构董事会中的比例。
苏格兰政府在该法案实施指导中指出,拥有完整性别承认证书的跨性别女性应被视为合法女性。
英国最高法院副院长霍奇(Patrick Hodge)在裁决中指出:“《2010年平等法》中的‘女性’与‘性别’这两个术语,是指生理女性和生理性别。”
但他也强调:“我们不应将这一裁决解读为某一群体压倒另一群体的胜利——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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