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安全比私隐重要?强奸案脱罪汉性行为前须通知警方

撰文: 罗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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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有法令要求一男子要向警方透露其计划的性行为,否则将面临5年监禁。图为北约克郡警方。(网上图片)

英国一男子早前被控强奸获判无罪释放,但获释后竟被命令若与女性发生性行为,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警方。

 

该名男子年约40多岁,由于法律原因不能公开其姓名,他在2015年的重审中,声称得到受害人事先同意而获判无罪释放。

 

这个来自约克郡(York)法院的命令,要求这名男子必须向警方透露所有他计划发生的性行为,否则将面临5年监禁。法令写道︰“你必须透露所有女性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

 

法令同时写道︰“你必须在任何性行为发生前至少24小时这么做。”

 

法令亦限制该男子使用互联网及手机,他必须向警方申报所有手机及电子装置,才可上网及致电他人。

 

该法令由北约克郡的诺斯阿勒顿城(Northallerton)的法院起草,适用范围扩及约克郡。约克郡法院最初在12月对该男子施行临时法令,及后延长了4个月。法庭将在本年5月进一步决定是否将临时令变成正式法令,使命令至少生效两年,并可无限期延长。

 

法令原意固然是为了保障公众安全,但性行为本是极为私密的事,亦可能会涉及与原先罪案无关的女性,法令应否以公众人身安全为由而剥夺个人私隐呢?

 

(BBC/每日电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