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得州法案 裁堕胎诊所规限不合理
在美国堕胎虽然合法,但得州规定堕胎诊所要符合手术水平,医生必须申领认证。美国最高法院周一(27日)以5票对3票推翻这项法案,被视为24年来堕胎权上最重大判决,支持堕胎的阵营认为是一次胜利。
得州在2013年通过法案,提出两个规限。第一,所有提供堕胎的诊所,即使不会施手术,均须符合手术中心的设备标准;第二,负责堕胎的医生须取得就近医院的认证(admitting privilege)。虽然共和党等人认为这能够保护女性,但法案亦被指过于严格,认为变相限制堕胎权,当年引起议员拉布。
法案推出后,不少诊所要花费升级设备,苦于应付规定,逾半堕胎诊所结业。但少了供应,却不代表少了需求,反而是多了四倍的得州人选择去其他州分堕胎。得州的法律代表指,女性要到远处才能堕胎,亦要等待数周。
肯尼迪倾自由派成裁决关键
大法官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2月辞世后,立场偏向中间的肯尼迪(Anthony Kennedy)成为不少案件的关键人物。在今次的“全体妇女健康诉黑勒施泰特案”(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如果肯尼迪倾向自由派,案件就会以4比4维持原判,裁定得州的做法合宪。
但肯尼迪今次加入自由派阵营,促成最高法院以5票对3票反对得州法案,裁决由向来维护堕胎权的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Breyer)撰写。布雷耶认为得州没有足够医疗理据,就增加了诊所负担,做法不合理;而且法案阻碍了女性寻求堕胎的途径,构成不恰当的负担,两者均有违美国宪法。
▼总统奥巴马表示乐见裁决,认为所有女性都享宪法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
在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女性的堕胎权如同私隐,受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罗诉韦德案亦确立美国的“胎儿三阶段”原则,指出胎儿在怀孕首三个月,因为无法脱离母体存活,因此不被视为“人”(person),孕妇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堕胎。
24年来最重大堕胎判决
最高法院今次的判决,被视为1992年以来最重要的堕胎裁决。正值总统选举如火如荼,案件顿时成为热门议题。民主党参选人希拉里形容这是“得州和全国女性的一项胜利”。
共和党参选人特朗普曾说堕胎的女性应遭受惩罚,引起广泛不满。有估计他为了避免再次引起麻烦,今次会回避相关议题。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