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裁定 执法部门搜集手机定位数据须搜查令

撰文: 凌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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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周五(22日)限制执法部门获取手机数据的能力,裁定当局在大部分情况下,必须有法院搜查令,才可搜集疑犯的手机位置数据。这被视为在资讯科技爆炸的时代下,保护个人私隐的重大胜利,亦是执法当局的挫败。

最高法院9名法官周五以5比4通过裁决,规定警方调查一般刑事案件时,不能随意向电讯供应商取得用户手机定位纪录,而是需要法院批出搜查令才能获得这些数据。

法院表示,警方以往在没有搜查令下搜查或搜集手机数据,侵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对私隐的保障。不过法院补充,裁决仅规范收集手机定位纪录,不适用闭路电视、商业纪录等,亦不包括紧急情况。

事缘2011年一宗劫案调查,警方在未得法院批准下,向电讯供应商搜集疑犯卡彭特(Timothy Carpenter)127日的手机位置数据作呈堂证据,联邦地方法院判处卡彭特入狱,引起卡彭特上诉。

美国民权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律师韦斯林(Nate Wessler)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保护个人私隐的重大胜利,并为未来保护电子邮件、智能家电等其他敏感的个人私隐数据开创一条途径。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