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人大代表提案:“狗咬人”写入刑法 追究饲主刑事责任
撰文: 许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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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提交《关于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的建议》指出,近年来,发生多宗犬只伤人案件,多数案件以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解决,鲜见追究其刑事责任,惩戒效果不尽如人意。
陆媒《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四川雅安市教育考试院院长、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于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的建议》。
庹庆明主张,近年来,中国发生多宗犬只伤人事件,侵害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大多数案件中,犬只饲主或管理者都是以民事责任解决,鲜少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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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庆明认为,既有法律对此类案件的刑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若要对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追责,只有依据《民法典》第1246 条,以侵权责任予以处罚。 尽管,近年各省市相继颁布《养犬管理条例》,但也只是对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收容、认定和领养、犬只的经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多以罚款的方式进行追责,对刑事责任规定相当模糊。
就现实层面,建议认为,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对犬只的管理是否存在故意、过失或不作为,要取证相当难,导致责任界线极其模糊、司法标准不清晰,没有明确刑事责任方面的条文,难以追究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
庹庆明提出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降低刑事责任的究责难度。 草拟规定如:“公共场所,若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放任犬只失去控制产生危险,就是犯罪行为,处以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以六个月以下 拘役并处以罚金;若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造成死亡,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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