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开2024年「1号罚单」 7旬妇涉借5帐户炒股交易近36亿元
广东证监局近日发布2024年“1号罚单”,一名70岁左右的谢姓女子借用多达5个证券帐户从事交易,交易总额高达35.77亿元(人民币,下同),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谢某娣,女,195X年1月出生,住址登记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谢某娣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7日之间,借用“胡某琴”证券帐户、“张某”证券帐户、“尤某珍”证券帐户、“姚某鸣”证券帐户及“赵某”证券帐户等5个证券帐户从事证券交易。
谢某娣在借用期间,与帐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实际投入交易资金。经统计,上述证券帐户在借用期间合共发生证券交易35.77亿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0亿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帐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帐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而谢某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帐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帐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且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证券帐户。
针对谢某娣提出的申辩理由,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帐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帐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帐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帐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以及帐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帐户经张某1介绍,借给谢某娣使用。故不采纳谢某娣的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谢某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