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级法院原院长胡毅峰受贿罪成 一审判囚14年

撰文: 林芷莹
出版:更新:

1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因受贿罪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成,被判囚14年,罚款320万元(人民币,下同)。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胡毅峰利用担任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案件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共计3554万余元。

2019年,胡毅峰退休后利用曾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所涉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200万元。

法院认为,胡毅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鉴于胡毅峰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胡毅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款30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款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款320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胡毅峰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