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使用人脸识别应得个人同意 维护国安可用作分析种族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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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起草《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在周二(8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提到,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应获得个人同意,不过,在维护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下,可用该技术来分析种族、民族及社会阶层等信息。

意见稿提到,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若在实现相同目的或达到同等业务要求,而有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可使用时,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而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外,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

场所方面,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厕所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私隐的场所,不得安装图象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的唯一方式,若民众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物业服务管理人应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意见稿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象采集或个人身份识别设备,所收集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无感式辨识特定自然人,应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紧急情况下所必需,并由个人主动提出。相关服务应限定在最少必要的时间、地点或人群范围内。

意见稿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象采集或个人身份识别设备,所收集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资料图片/视觉中国)

意见稿又指出,除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为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分析个人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社会阶层等敏感个人信息。涉及社会救助、不动产处分等个人重大利益的,不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替代人工审核个人身份,人脸识别技术可以作为验证个人身份的辅助手段。

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储存超过1万人人脸讯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在30个工作天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及其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处理人脸信息的必要性说明;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安全保护措施;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和操作规程;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网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