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局副局长私放在押人员 原来检察机关可立案侦查14项罪?
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原二级高级警长、水磨沟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方,涉嫌私放在押人员案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前也曾有官员因涉嫌上述罪名被通报。2014年8月,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贵州省册亨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刘贤铭等人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11月,刘贤铭被“双开”。通报提到,刘贤铭明知在押人员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及公安机关不具备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利用职务影响,为在押人员违法办理保外就医,将本应收监执行的在押人员非法释放。刘贤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放在押人员,其行为构成渎职。
2015年11月,黔西南州公安局法制支队原支队长兰昭勇被“双开”。通报提到,兰昭勇明知在押人员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及公安机关不具备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利用职务影响,伙同他人为在押人员违法办理保外就医,将本应收监执行的在押人员非法释放。兰昭勇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其行为构成渎职。
与上述被通报人员不同的是,李方被通报的背后,还有一个新的背景。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可以”行使侦查权:“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可以立案侦查的14项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数据显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数量逐年增长,从2019的871人,增至2021年的225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