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四部门:发现未成年人怀孕等受性侵情形 直接立案侦查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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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将自6月1日起实施。其将“依法从严惩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双向保护”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案的原则,并明确发现未成年人怀孕等受性侵情形,直接立案侦查等。

根据《意见》,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迅速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日。具有精神发育明显迟滞的未成年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妊娠终止或分娩的;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的;未成年人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其他有证据证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后直接立案侦查。

一旦发现或接报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无论是否属本单位管辖,公安机关都应及时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但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管辖权不明的,应先立案侦查,明确管辖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而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未成年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于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边或相同、类似场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符合并案条件的,应及时并案侦查。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选择“一站式”取证场所或其他合适场所,坚持一次询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