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靖变汴京大学生?金庸诉《此间的少年》案改判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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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武侠小说家金庸(查良镛)笔下诞生过大量街知巷闻的武侠人物,如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影响一代又一代的读者。然而,前述人物竟出现在作家江南所著《此间的少年》一书中,成为“汴京大学”大学生,结果闹上法庭。周六(13日),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消息,该院近日就该“同人作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在终审判决中,法院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168万元(人民币.下同)的经济损失及20万元的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悉,《此间的少年》出自署名“江南”的作家杨治,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统筹、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出版发行。

《此间的少年》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统筹、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出版发行。(豆瓣)

这单案件的缘起是2015年,查良镛发现《此间的少年》所描写的人物,其名称均来源于他所写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不但如此,连人物间的关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亦与其作品实质性相似。

故此,查良镛认为,杨治抄袭了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其作品相似的情节,改编其作品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其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且杨治盗用上述作品独创性元素获利巨大,妨害了其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小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和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不过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一审认定,《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有关书籍,并赔偿168万元经济损失及20万元的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之后,查良镛、杨治、北京精典博维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而查良镛2018年10月30日去世后,由其遗产执行人林某怡作为上诉人参加诉讼。

查良镛生前照。(资料图片)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性格、人物关系与查良镛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其出版发行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收到《律师函》后未及时停止出版、发行,构成帮助侵权。上述抄袭行为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情况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但2002年,《此间的少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蓄意与《射雕英雄传》进行关联,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明显,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等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从《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