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生根发芽 贵州2600岁“古楠木王”遭盗割重伤 11人获刑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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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周二(18日)消息,陆某州、张某发等11人涉盗割一株树年龄为2600岁的“古楠木王”。据考证,华夏大地在“古楠木王”生根发芽之时尚处春秋时期。案件上周三(12日)由贵州雷山县人民法院“双碳”巡回法庭在剑河县城关广场巡回宣判,疑犯被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获刑有期徒刑4年至10个月不同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

2600年来,楠木王见证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被民众认为富有灵性,视作神树,是村寨的守护神。民众又会经常带其掉落的树枝树叶到家中供养,不忍烧毁和丢弃。可是去年2月1日,剑河县南哨镇南哨村有人发现位于“白岩屋脚”山场的古楠木树蔸处遭到“切块”,该古楠木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胸径为1.9米,胸围6米,树龄2600年,有“古楠木王”之称。

经查,被告陆某州、张某富等人于前年9月至12月期间相互邀约盗割楠木板料出售,流窜于贵州省剑河县南哨镇、台江县南宫镇等地,以切割楠木树块的方式盗取楠木,出售给罗某正、杨某永等被告人,再以邮寄形式跨省转运出售至福建、广西等地。形成盗、运、销、购的犯罪链条。他们利用夜晚作案,毁坏30余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交易200余块楠木板,蓄积达2.2893立方米,累计获利414700元(人民币.下同)。其犯罪行为导致7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死亡,当中“古楠木王”蔸部木材被盗割,树体遭到严重毁坏,奄奄一息。

法院认为,陆某州等11名被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行为以及其在犯罪中作用等,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至10个月不同的刑罚。法院同时判决11名被告及4名附带民事被告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对致死的楠木承担替代性修复,对受损坏的“古楠木王”承担29万余元的修复救助费用。此外,15人共同承担15万余元的惩罚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