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成 剑南春董事长被判囚5年罚款4亿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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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乔天明行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周五(24日)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乔天明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亿元(人民币.下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亿元;私分的国有资产及其相应收益予以追缴,返还四川省绵竹市政府。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4日,乔天明经绵竹市人民政府任命为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3年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乔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8万元。改制期间,乔伙同他人,通过伪造财务资料等方式隐匿国有资产2.635736亿元归改制后的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法院认为,被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国有公司匹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转为改制后的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被告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被告犯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