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被判监13年 何谓聚众淫乱罪?参与者满足两条件即负刑责
加拿大籍艺人吴亦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附加驱逐出境,他所犯下的罪行涉及强奸以及聚众淫乱。那么,究竟何谓聚众淫乱?聚众淫乱又为何别列为刑事犯罪?
2018年7月1日,吴亦凡曾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法院认为,该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
什么是聚众淫乱罪?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介绍指,聚众,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包括三人);淫乱,基本上指的是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行为,或者是口交、手淫等行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周垂坤亦称,“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
那么,聚众淫乱罪是否会追究所有参与者的责任,岳屾山指,聚众淫乱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且并不因性别而有所差异。当中,首要分子是指起到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人。多次参加则是指三次或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周垂坤称,“对偶尔参加者,一般是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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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聚众淫乱罪为何别列为刑事犯罪,周垂坤介绍,从传统道德的角度看来,聚众淫乱行为,是一种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蔑视社会公德、伤风败俗的行为,其特点是纠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群宿群奸、跳裸体舞等淫乱活动。“基于道德、国情和防止性病传播等多种角度,此罪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
周垂坤续指,把聚众淫乱行为规定为犯罪,是把道德行为的自律拟制为国家强制力禁止的法律规制,其意义是对社会风尚必要的正确引导。“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对于聚众淫乱罪的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则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