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4.63亿元 中巡组前副组长董宏被判死缓

撰文: 苏子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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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中级法院周五(28日)公开宣判中央巡视组前副组长董宏受贿一案,涉额高达4.63亿元(人民币.下同)
董宏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董宏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董宏在1999年至2020年间,利用担任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海南省委副秘书长、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中央巡视组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发、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4.63亿元。

法院认为,董宏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董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董宏出生于1953年,辽宁省海城市人,198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党史系中共党史专业。董宏的背景中其中一个焦点是其毕业后曾担任中央顾问委员会的秘书,当时中顾委刚刚成立,主任是邓小平,副主任有多人,其中一人是薄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