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专题片揭孙力军政治团伙案情 称到公安部后“闯红灯很正常”
央视昨晚(15日)播出反腐电视专题片《零容忍》第一集〈不负十四亿〉,详细披露了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政治团伙案,点名了王立科、龚道安、邓恢林、刘新云、傅政华等政法高官。
片中揭露孙力军海鲜盒藏钱收受9000万(人民币,下同)贿赂等案件细节,孙更在镜头前披露心路历程,称自己以前从不闯红灯,但到了公安部后觉得“闯红灯很正常”。
孙力军出生于1969年1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州立大学公共卫生和城市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公共卫生硕士学位,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副总警监警衔。2020年4月19日,官方公布孙力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中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9月,孙力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通报指其“背弃‘两个维护’,毫无‘四个意识’,政治野心极度膨胀,政治品质极为恶劣,权力观、政绩观极度扭曲”。
紧随孙力军之后,中共政法领域多名省部级官员先后被查处,包括曾任中国公安部技术侦察局局长,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龚道安,曾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邓恢林,曾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大连市公安局局长,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长,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王立科,曾任中国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的刘新云。
据专题片介绍,孙力军等人通过为他人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巨额财物,其中孙力军、王立科收受财物达数亿元,其他人也有几千万到1亿多元。
专题片称,王立科就是其中的典型,甚至长期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王立科说,他和孙力军认识应该是2008年的下半年,孙力军到辽宁省公安厅考察。在王立科眼中,孙力军岗位重要、上升空间很大,于是借各种机会拉近关系。2011年,他在孙力军到辽宁出差期间,首次送上一张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孙力军毫不推辞就收下了,也意味着接纳了王立科。此后,王立科多次专程到北京等地“看望”孙力军,送上银行卡、美元、公司股份。
孙力军说,王立科每年大概四五次来北京,每次都给他30万美金,放在一个小的海鲜盒里面。“他每次来就说,我给你送点“小海鲜”,我就知道怎么回事儿了。”
专题片介绍,王立科历年送给孙力军的“小海鲜”,到案发时累计折合9000多万元,而孙力军也没有让他失望。孙力军说,王立科去江苏当副省长、公安厅长,后来又当了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这一路他都提供了帮助。
在对权力和金钱的认识上,孙力军和王立科本质上高度契合,都认为权能生钱、钱又能生权,二者循环转化。2008年,孙力军调到北京工作后,利用职权和影响力为多名不法商人做生意提供帮助,不法商人则为他送上巨额贿赂。专案组最终查获的孙力军赃款赃物,包括巨额现金、名贵手表、金银珠宝、年份茅台、高档手机、名贵普洱茶等各种财物。
孙力军说:“我的权力变得更大了,犯了更严重的罪过。举个例子吧,我从来没有过闯红灯的历史,到了公安部之后,我认为闯红灯是很正常的。很小的一个例子,但这就是在思想上放松了自己、在心理上扭曲了自己、在行为上放纵了自己。”
专题片指,在孙力军的价值观里,攫取更大的政治权力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是密不可分的一体两面。2010年,在全国地市公安局长培训班上,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局长龚道安进入了孙力军的视野。他感到龚道安业务能力出众,于是主动拉拢示好,通过积极推荐运作,使得龚道安被提任为中国公安部技侦局副局长,之后又陆续提任技侦局局长、上海市公安局局长、上海市副市长。
专题片介绍,孙力军从受贿所得中拿出大笔资金,为龚道安解决孩子住房、安排亲属工作等各方面问题,还给龚道安下属团队发“奖金”,促使龚道安不遗余力地为他效命。龚道安不仅自己为孙力军效命,还帮孙力军经营充实“小圈子”,向孙力军推荐时任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局长邓恢林。孙力军帮助邓恢林先后提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重庆市副市长。
专题片提到,孙力军政治团伙案是中共十八大后,严重违反中共政治纪律的典型。目前,对孙力军政治团伙案的调查还在进行中,中共中央已决定对司法部原部长傅政华等人立案审查调查。
专题片中,孙力军反思道:“我一直在反思,我为什么犯了这么多错、走了这么远?通报内容是准确的,我的问题主要出在我丢失了理想信念。你是做公安的,是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没想到自己成了一个法治建设或者是公平正义的破坏者。”
日前,孙力军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涉嫌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械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分别调查、侦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孙力军利用担任上海市卫生局外事处副处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业务处处长,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国内安全保卫局局长、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枪械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械,情节严重,应当以受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