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政策|安徽:再婚可再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每年各享10日育儿假
撰文: 孙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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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少子化、人口老龄化等冲击,内地官方自去年推出三孩政策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就一直受到关注。
安徽省卫健委近日,就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应用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再婚夫妻不受婚前生育子女数量影响,可生育三个子女。
《指导意见》指出,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受收养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不受婚前生育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复婚夫妻以共同生育子女计算,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指导意见》表明,夫妻现有三个子女,但有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以及医学干预可以改变的遗传性疾病的,可以再生育。
《指导意见》还就生育假期作出指示,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加上延长的60天产假合共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原则上连续使用;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享受30天护理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父母一方住院期间,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20天护理假等。
《指导意见》又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对于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发放《光荣证》,领取《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领证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退回《光荣证》,并终止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