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内地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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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网站周五(19日)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提到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高校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另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本地区高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办学质量抽查和评估机制,强化指导和监管。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其中,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高校,或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低下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应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应责令高校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