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拟加强规范“直播带货” 对主播及商家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撰文: 孙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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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18日),商务部发布通知,就《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下简称《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提出,直播平台应建立直播主体的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并要求平台对打赏主播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主播账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主播等信用评价体系。
《规范》认为,随著视频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广泛应用,商家逐渐通过直播与消费者进行实时互动,直播日益成为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方式。《规范》对商家和直播主体入驻及退出、产品和服务信息审核等要求,还强调了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规范》指出,直播营销活动应合法合规,不应有虚假或夸大宣传、虚假交易等不当行为;应建立主播等直播营销人员的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并对直播间进行动态管理,对直播间的营销互动内容进行审核或巡检;当直播主体存在虚假宣传、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伪造产品的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商标专利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对直播主体实施相应的处罚。
《规范》称,直播平台应建立直播主体的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并要求平台对打赏主播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主播账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主播等信用评价体系。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应采取适宜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保障合理时间段内直播营销数据的真实性等。同时,还应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相关机制。
不过,《规范》就提及,本标准不适用于跨境直播电子商务平台,也不适用于金融、医疗、新闻、文化等特殊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