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棉花|中港台艺人割席解约不需赔违约金? 内地律师详解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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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H&M、Nike、Adidas等多个品牌“抵制新疆棉”所引发的抵制潮持续发酵,其中两岸三地多名艺人陆续宣布与涉事品牌方解约,令外界关注这些艺人解约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对此有内地法律界人士解释,明星代言合约中通常有“品牌方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条款,故艺人可以据其认定品牌方违约而提出解约。

据不完全统计,有10个品牌卷入今次“割席潮”。截至昨晚(25 日),已有逾40位中、港、台艺人与相关品牌终止合作,包括彭于晏、邓伦、杨颖(Angelababy)、陈立农、王嘉尔、宋妍霏、赵露思、张钧宁、彭昱畅、丁禹兮、任敏、金晨、邱天、王源、井柏然、倪妮、雷佳音、王一博、谭松韵、黄轩、宋茜、辣目洋子、刘昊然、李现、杨洋、古力娜扎、许光汉、刘雯、白敬亭、欧阳娜娜、张艺兴、刘雨昕、陈伟霆、李振宁、孟美岐、张子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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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民关注艺人会否因为违约,而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对此上海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思远律师接受“观察者网”采访时表示,据《民法典》规定,单方解约需先考察双方约定。

他解释,就明星代言合约而言,通常品牌方会在合约中要求代言人执行道德条款,即不得存在涉黄赌毒、酒驾、出轨等可能对品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同样,明星工作室往往也会要求品牌方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不存在辱华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的行为。因此,如合约包含上述约定,艺人可以在外国品牌损害中国利益的情况下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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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怎么办?田思远指出,据《民法典》规定,在“新疆棉花事件”中如品牌方坚持要求艺人履约,有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中国利益之嫌,而如合作艺人坚持履约,则有利用合约事实损害公共利益之嫌。因此,鉴于双方的履行均被法律所否定,故合约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约也应当解除。

田思远进一步表示,他认为今次事件中的艺人们不构成违约,即使构成,品牌方亦难以证明其损失金额,更大可能是品牌方与艺人公司进行商业谈判,双方确定暂停履行合约,或直接解除合约进行结算。

而一旦艺人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他表示代理律师应当向法院主张品牌方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品牌方现有舆论压力,短期也不可能有宣传需求,故品牌方实际是没有损失;艺人一方哪怕违约亦是源于品牌方的过错行为在先,艺人是为维护自身证明形象而拒绝履约。因此,基于上述3点,违约金应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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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网/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