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虎”刘跃进涉贪1.21亿 受贿罪成被判死缓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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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福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刘跃进(副部长级)受贿案。刘跃进犯受贿罪罪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跃进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20年,刘跃进利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长,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融资借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1.21亿余元人民币。

刘跃进涉贪1.21亿,受贿罪罪成被判死缓。(央视新闻)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跃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