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犯人狱中感染爱滋病 家属索偿800多万 法院认定监管存过错

撰文: 孙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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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名男子在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爱滋病,其家属认为监狱存在管理问题,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800多万元人民币。法院认为,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吉林一名男子在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爱滋病。(图虫创意)

据《红星新闻》报道,赵某因抢劫、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1月转入四平监狱服刑。其早在2001年因堕楼而截瘫,需长期在监狱医院接受治疗。医疗记录显示,2008年9月10日,赵某首次HIV抗体筛查为阴性;2009年6月18日,因膀胱结石手术前复查仍为阴性;2010年6月30日,治疗足部感染时第三次检测结果仍为阴性。

感染爱滋病关键节点出现在2011年5月。赵某因吞食金属异物被送往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术前筛查显示HIV抗体“待复查”。经吉林省疾控中心确诊,其2011年6月10日HIV抗体检测转为阳性,符合爱滋病潜伏期特征。

在狱中检测出HIV阳性后,赵某对四平监狱提起了行政诉讼,并提出国家赔偿要求,具体金额约800多万元。2019年1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令四平监狱向赵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人民币,并驳回赵某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同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亦作出赔偿决定,以“原决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认定四平监狱怠于履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为由,驳回四平监狱方撤销原决定的申诉理由,维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赵某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爱滋病病毒的国家赔偿决定。

据法院方面调查,同期在监狱医院接受治疗的服刑人员赵某伟是2004年确诊的已知HIV携带者,病历证实赵某伟2010年11月出现发热伴皮疹征状,且存在进入赵某病房协助如厕、日常接触等情况。

根据卫生部《爱滋病和爱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结合三次阴性检测间隔均超过窗口期(14-21天),最高法认定赵某感染发生于2009年6月至2011年6月服刑期间。

赵某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800多万元人民币。(图虫创意)

赔偿决定书详细载明,赵某双足皮肤溃烂,创面持续渗液;赵某伟皮疹征状可能增加病毒载量,接触时皮肤屏障破损构成传播可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感染爱滋病病毒的根本原因是由他人传播,主要责任在于传播者,四平监狱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与赵某感染爱滋病病毒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赵某将于3月初出狱,目前,赵某一家计划在赵某出狱后,再次发起国家赔偿申请。主要担忧为,赵某因截瘫生活完全无法自理,出狱后将面临护理与治疗的现实困境,“吃喝拉撒啥都没有保障”。

赵某家属向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了三个解决方案,分别是要求监狱指定三甲医院承担后续治疗,并承担护理、食宿等费用至76岁;在司法程序未完结前,由监狱继续提供医疗与生活支持,又或者一次性补偿830万元人民币,赵某家属称这一金额参考自国家赔偿相关规定。另外,家属方面还表示,希望监狱方承担赵某的自费进口药相关费用。

而目前,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已经前往赵某家中进行走访,并协调当地市民政部门帮助赵某办理低保,另外,该局还将持续跟进赵某的后续治疗情况,如果赵某身体状况允许,将委托当地有关部门替赵某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解决其稳定收入问题。

至于赵某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方面回应称,只要走国家赔偿程序,由法院审理认定后,监狱方面都会按裁决进行给付,“法院裁决了,说监狱有多少责任,有一个依据,监狱都会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