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驾车撞伤女子 因担心遭索赔竟将其丢弃5公里外公路边致死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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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四川安岳县一名男子驾驶电动三轮车时撞伤一名女子后,因担心需赔偿,竟将伤者丢弃在距事发现场5公里外的公路边。直到约6个小时后女子被其他人发现并报警,才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涉案男子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二审改判减少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后再上诉。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的裁判文书,法院驳回了其申诉。
据陆媒报道,2018年1月9日早上7时多,时年62岁、无驾驶证的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时将女子石某撞伤,致使石某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唐某将石某扶上车,拖至附近公路边的电线杆处,并将石某放置于电线杆旁。
随后,唐某向同村村民借了300元人民币,将钱放于石某身上。然而,因担心石某及亲属要求自己赔偿,以及怕被追究法律责任,他并未将石某送医。当日下午1时30分许,经群众发现并报案,石某才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死亡。
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求得刑事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2018年5月,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此后,唐某提出上诉,认为原判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不当,量刑过重。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在肇事后将被害人遗弃的地点人员相对较多,有向同乡借钱并试图让他人发现被害人的意愿,主观恶性不深。二审判决因此将刑期改判为5年。
二审判决后,唐某认为自己在这宗交通事故中没有杀人动机和行为,应追究交通肇事罪,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为此,不服判决的他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核定其罪名。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10月14日驳回其申诉。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