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用户公众帐号管理新规下月实施 生产营运者禁买卖帐号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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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近日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帐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对公众帐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帐号生产营运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资料认证、分级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修订条款。
《规定》将于下月22日起实施,其中提出公众帐号生产营运者,不得从事恶意注册帐号、编造虚假资讯、买卖交易帐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网信办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帐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月实施。(资料图片)

在平台责任方面,《规定》进一步明确公众帐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资讯内容和公众帐号管理主体责任,并新增了生态治理、数据保护、个人资料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等平台主体责任。同时,《规定》针对帐号分类注册、内容分类生产、真实身份注册、主体资质核验、帐号数量限制、帐号交易买卖、打击网络谣言、帐号营运规范、数据流量造假等突出问题新增多个条款。

《规定》提出,公众帐号生产营运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和帐号安全审核机制,不得从事恶意注册帐号、编造虚假资讯、煽动极端情绪、剽窃原创作品、实施网络暴力、进行敲诈勒索、买卖交易帐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规定》提出,网上平台要规范公众帐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帐号。(中新社)

据了解,部分网上平台利用已掌握的数据、技术、资本等不对等优势,单方面制定所谓“霸王条款”、“免责协议”,损害用户合法权益,推脱平台主体责任。对此,《规定》亦从规则管理、功能管理、行为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关措施。

《规定》提出,平台要制定公众帐号相关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服务协议等,应向所在地网信部门备案,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平台规范公众帐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帐号;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干扰生产营运者合法合规营运、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用户依法文明上网,不得假冒仿冒他人公众帐号,不得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名誉。另外,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公众评议,推动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调解机制,依法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针对生产营运者,《规定》明确了10项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不得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帐号等。(中新社)

同时,《规定》明确了针对生产营运者的10项违法违规行为,比如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帐号生产发布资讯内容;操纵利用多个平台帐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资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机构名誉,干扰组织机构正常营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帐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