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或将就堕胎修法 全世界妇女堕胎权大不同

撰文: 袁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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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现行《优生保健法》规定,已婚女性如要施行人工流产(堕胎),必须经过合法配偶同意。此规定长年被女权团体批评歧视女性、剥夺女性身体自主权等等,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近期表示,已启动修法程序取消此项“配偶同意权”,最快于2021年3月提出草案。

堕胎问题在台湾亦曾有过争议。图为2006年,台多个妇女运动团体召开记者会,反对《优生保健法》第九条修正案将人工流产从严规定。(资料图片/中央社)

台湾《优生保健法》第9条虽规定“怀孕妇女……得依其自愿,施行人工流产。”但同时亦规定“有配偶者……施行人工流产,应得配偶之同意。”仅有配偶生死不明、无意识、精神错乱等等情况可以免除同意权。这表示已婚女性若想合法堕胎,配偶同意是必要的条件,过去也多次引发女权团体抗议,认为怀胎是女性单独承担的责任,也应由女性单独决定生育与否。

台湾“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上,有署名为“Ching”的网友于11月21日提议取消配偶同意权,于12月2日便获得超过5,000个实名帐号的附议正式成案,卫生福利部也于7日表示将于2个月内正式回应议题。

世界上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或地区承认合法堕胎的权益,但绝大部分都有限制怀孕周数或是其他条件;仅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完全不承认合法堕胎,或是明定堕胎为罪行,又或是堕胎条件极为严苛几乎不可能达成,例如梵谛冈、马尔他、马来西亚、泰国、波兰等国。

美籍华人影星白灵今年以《堕胎师》珍姐一角,入围金马。 (林君颖╱多维新闻)

古代堕胎行为大部分并无详细记载,或将其当作一种伤害行为,在父权社会中必须赔偿怀胎妇人的丈夫或家长;天主教廷于西元七世纪时决议堕胎等同于杀人,遗绪至中世纪到20世纪初,受泛基督信仰影响的国家进入法制化后,多将堕胎行为视为罪行予以明文禁止,如英联邦、西班牙与其殖民地等。

然而在现代,基于现实中女性实有堕胎的需求,如无合法管道则必然寻求非法管道,而地下密医的医术或环境对女性的伤害实大。根据WHO的统计,2015至2019年全球每年平均进行过2,500万次的不安全堕胎,造成每年700万名妇女因并发症而必须住院。以罗马尼亚为例,于1989年修法让堕胎合法化之前,因非法堕胎造成共50万名妇女死亡;而严格的反堕胎法让出生率暴增,也造成极大的孤儿、贫困儿与受虐儿等问题。

此外,根据20世纪初发展的“优生学”,诞生出健康的小孩不但是父母的愿望,也攸关于国家的国力,因此许多国家都纷纷制定法律,允许对有重大残缺或是明显不健康、甚至危害到母体的胎儿进行堕胎。虽然在20世纪中叶以后,优生学逐渐退居二线,但这仍是争取堕胎权的最的有力理由之一。

2018年萨尔瓦多的伊梅尔达·科尔特斯因为遭继父性侵而进行堕胎,却被当局起诉杀人罪,最后被判无罪释放。(VCG)

不过,虽然许多国家都逐渐对堕胎除罪化,或是在法条中松绑堕胎的条件,但仍有许多现实层面的限制。以加拿大为例,自1969年以来,加拿大就拥有对怀孕妇女最有利的堕胎条件,并自1988年起,堕胎被加拿大最高法院定位为“女性人身安全权”,亦即在怀孕中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不受限制的进行堕胎,一切依孕妇的意见为依归。

然而,由于现实中加拿大各省对堕胎的补助不一,有些甚至没有补助,或是根本就没有足够的堕胎诊所与愿意施行堕胎的医师,大量女性为了要堕胎必须跋涉到多伦多或是温哥华等大城市中,甚至是远赴纽约、伦敦求医。许多加拿大NGO表示,这导致了“实际上的堕胎权不平等”。

在美国,堕胎与反堕胎的角力可能最为激烈。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中裁定堕胎属于女性隐私权,承认了妇女堕胎的权利。然而自此之后,各州议会纷纷通过各种堕胎法,透过限制堕胎的条件来达成事实上反堕胎的诉求。

2020年10月23日,波兰华沙有示威者反对宪法法院收紧堕胎法律。(美联社)

最有名的便是“心跳法案”:在胎儿被侦测到心跳后即不可进行堕胎(大约为6至8周后),即使是强奸、乱伦产生的胎儿甚至是畸胎。由于实务上,女性多半在怀孕2至3个月后才会发现怀孕,因此“心跳法案”或是类似法案在实际上禁止了堕胎。

因此,台湾推动修法、移除堕胎法规中的“配偶权”,固然在女权团体的角度中是一大进步,但亦可能在配合修法的同时加上更多无关配偶权的限制;再加上城乡医疗与教育资源的不均等问题,实务上是否能对堕胎问题有所帮助,仍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