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两宗强奸幼女案嫌犯均判囚四年半 网民怒轰“给法律抹黑”
撰文: 孙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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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在福建惠安,1996年出生的黄某,将在楼道玩耍的7岁女孩诱骗至家中,不顾女孩反抗,实施强奸行为,并威胁不可以告诉家长,黄某其后涉案潜逃、被警方追捕到案。同样在惠安,8月份,年近50岁的陈某,在自家客厅将邻居5岁女孩抱到床上强奸。
11月13日,福建惠安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庭审、判决了这两宗强奸幼女案件,两名被告均以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这两项判决经媒体报导后,引起广泛关注。网民普遍认为处罚过轻。
媒体报导指,2人被拘捕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惠安法院在判决中亦指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但对于仅4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的判决,有人就指出,案件性质恶劣,只因为2人自愿认罪认罚,才如此“从轻处罚”?
网民评论:
“有人卖玩具枪的被判了十年,这让人如何相信司法公正?有些法官简直是在给法律抹黑!”
“毁了两个孩子一辈子,这不该死刑吗?”
“总有些法官狗屁不如! ! !”
“这样法官留任,中国法律有可能成笑话。”
“这是鼓励犯罪分子的判决。”
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性侵的案件以及刑罚倍受社会以及舆论的关注。据了解,有关罚则指出,强奸幼女本就要从重处罚,如果受害对象不满12周岁则要“重上加重”。“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新京报》评论就指,最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就指出,量刑应当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在此案中,强奸5岁、7岁幼女的两名男子仅仅获刑4年6个月,是否合乎罪刑相适应原则,显然需要进一步的审视。
对此,惠安法院暂时未有回应。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