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检方批捕12港人 10人涉偷越边境 2人涉组织他人偷越边境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今日(30日)通报,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乔某某,以涉嫌偷越边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等10人。案件仍在侦查中。
根据内地《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另据内地《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据此前报道,香港警方于9月25日接获广东省公安厅回复指,8月23日广东海警局在其管辖海域内查获一艘涉嫌非法越境船只,海警登船后发现12名港人,有关人士涉嫌干犯“偷越国(边)境罪”被捕。经初步调查后,盐田公安局刑事拘留该12名疑犯,以作深入调查。
调查发现,该12人于8月23日早上约七时许,在西贡布袋澳码头登上一艘由偷渡集团安排的快艇,并由其中一名疑犯负责开船,计划经内地海域逃到台湾,以逃避在港涉案的刑责。他们登船前在港已向相关偷渡集团人员缴付一定资金,以作安排出逃费用。
特区政府称,根据广东省公安厅所提供的资料,以及翻查海事处航行监察系统和水警数码雷达保安系统记录,涉嫌偷渡的快艇于8月23日上午约七时许由布袋澳开出,并在同日上午约七时半于香港东南面水域离开香港水域界线,进入内地水域。该艘快艇及后超出上述系统有效侦测范围,而水警数码雷达保安系统最后侦测到该艘快艇的时间为同日上午八时许,当时快艇离开香港水域界限约10.9海浬,正向东南方向航行。
而广东海警局公告提及,于当日九时许在其管辖海域内(21°54'00''N,114°53'00'' E)查获一艘涉嫌非法越境快艇,公告提及的位置在香港水域界限以外东南方约26海浬。警方正循是否有人组织及策划跨境犯罪的方向调查上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