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新规:对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家庭暴力 旁人应主动报案
撰文: 崔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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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三审。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相关规定,其中亦列明,当家暴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旁人亦应主动报案的义务。
根据《实施办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殴打、残害、捆绑、冻饿等伤害行为;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此外,实施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实施上述侵害行为的,也属于家庭暴力。
《实施办法》吸纳二审时的建议,增加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教育相关内容,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与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结合,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加害者需负上刑事责任
根据《实施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次,将二审稿中的“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修改为“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报案义务。
此外,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重不一,对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暴行为,加害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殴打、残害等方式实施家暴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实施家暴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恐吓、谩骂、骚扰、诽谤等方式实施家暴的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