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学者:台“反渗透法”比港版国安法粗糙 标榜民主也无权立恶法
“港版国安法”出台后,遭到台湾方面猛烈抨击。台湾前总统马英九反批其订的“国安五法”与《反渗透法》也不遑多让,台总统蔡英文则反驳称“台湾是借由立法防止中国势力渗透、破坏国家民主”,陆委会更帮腔称台湾是透过民主立法程序,中共则是专政蛮横推动,两者截然不同。
对此,台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国安五法”与《反渗透法》,许多条文比“港版国安法”还要粗糙。他提醒,并非民主国家就有制定恶法的权利,若蔡英文自诩台湾是民主国家,标榜是民主灯塔,就应该把去年通过的烂法改掉。
廖元豪日前表示,他并不认同北京为香港立法,甚至代替香港执法;然而,蔡政府一再声称“港版国安法”的分裂国家等四个犯罪行为太可怕了,但事实上许多国家都有国安法律,而蔡政府2019年修订“国安五法”与制定《反渗透法》,立法质量却恐比“港版国安法”更加粗糙。
他指出,“港版国安法”列举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与勾结外国势力等四罪行,除了分裂国家罪,其余在台湾“国安五法”及《反渗透法》内容都有类似之处,两者立法目的也都是针对“外国势力的渗透”。
廖元豪表示,为了国家安全修法、立法都无可厚非,但台湾“国安五法”及《反渗透法》制定后,许多原本“合法”的活动,譬如政治献金、集会游行,只要与境外敌对势力有一些“连结”,就可能变成犯罪行为。
例如国安五法其一“国安法增订第二条之一,规定人民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他质疑,此法竟未定义是“非法”组织,等同即使合法,只要与境外有所接触,就可能获罪,这个条文甚至比香港国安法定义更不严谨,更为严苛。
他说,反观“港版国安法”第29条,却要“窃取、刺探、收买”等明确的非法行为才会犯罪,虽然该条文最后有“引发憎恨”这种相对可笑的文字,但仍然强调是以“非法方式”引起憎恨,相对明确。
廖元豪表示,“港版国安法”只有“分裂国家”这部份标准太松,只要主张“分裂”,未必要到实施的程度,这很像过去台湾未修改刑法第一百条之前的情况。
他强调,应该处罚的是“非法行为”,而不是与境外势力有任何“联系”就进行处罚。《反渗透法》就是以后者做为惩罚的对象,只要受到“渗透来源”的“指示、委托、资助”,即使原本是合法行为,例如捐款给某一个候选人等,就可能犯罪。加上“渗透来源”与“指示、委托、资助”定义松散,未来可能造成人民的恐惧,结果就是干脆断绝两岸往来交流。
廖元豪指出,台湾“国安五法”、《反渗透法》,与北京订定“香港国安法”的说词与心态都一样,蔡英文政府去年就是贩卖“亡国感”,说台湾受到境外敌对力的渗透,要立法修法,这与中共说香港反修例运动就是受到外国或境外势力渗透,因此要制定香港国安法,如出一辙。
他说,两者都是用相同的动机,正当化、合理化立法行为,甚至立法之后的说词也相同,都说“这个法并不如外界想象的严峻可怕,实施后不会随便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