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中央政法委发文:美国滥诉注定失败 因有三道法律屏障
新冠肺炎疫情持续,美国部分政治人物要求就疫情向中国追责,亦有组织对中国提起诉讼,要求作出金钱赔偿。
中央政法委微信公众号“长安剑”今日(28日)发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特聘教授黄惠康的评论文章,表示相关诉讼“有至少三道难以逾越的法律程序屏障”。
评论文章指,屏障一是“良法善治仅保护合法诉权和正当诉求”。原告无端指责中国未履行《国际卫生条例》下的及时通报义务,应该为新冠病毒全球大流行承担责任。但起诉方既没有提供可裁判的事实证据,也没有法庭管辖权的适当依据,巨额索赔的诉求更是异想天开,无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方面,均站不住脚。因为根本就不存在所谓中国政府“隐瞒疫情”和“不作为”的客观事实,国际法上也无病毒起源地国家责任的任何规定。
在美国,虽然《外国主权豁免法》允许美国受害人对在美国境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害或丧失的外国侵权行为,向该外国追索损害赔偿金,但该法明文规定不支持基于行使和履行或者不行使和履行自由裁量权而提起的任何权利要求,不管此项自由裁量是否被滥用;也不支持由于诬告、滥用程序、文字诽谤、口头诽谤、歪曲、欺骗或者干涉契约权利而引起的任何权利要求。
评论文章指,屏障二是“国际法上的主权豁免原则”。国际法要求,各国主权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主权国家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除非一国放弃管辖豁免,他国法院不得审理以该国国家、政府为被告或针对该国国家财产的案件;除非该国明确放弃执行豁免,其他国家法院亦不得对该国国家、政府和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这就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和制度。
评论文章指,屏障三是“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例外无一适用”,在针对中国政府的这些诉讼中,由于被告并不是普通民事主体,作为外国政府,美国法院需要首先判定被告是否适用主权豁免原则。而“恐怖主义例外”、“商业例外”、“侵权例外”也不适用于这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