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推动个人破产制度 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撰文: 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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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陆媒报道,深圳市在内地率先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4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简称“个人破产条例”)首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在近期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开启“破冰”之举。
《南方网》报道指出,“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而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日本、香港和台湾,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任彤表示,此次立法将树立基本价值导向,即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对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任彤说,现实中还存在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而引发的矛盾,这是此次立法难点之一,希望能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并注重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早前报道,深圳市于3月11日举行记者会,对外解读《深圳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下称“清单”)。根据清单,深圳将设立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进破产重组立法;同时争取国家授权,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推动尽快开展个人破产条例地方立法。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