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可食用动物名单”意见稿:狗为伴侣动物或禁食
4月8日,农业农村部在其官网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原始目录(征求意见稿)》(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录》包括家养的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共31个种,列入《目录》的动物,按照家畜家禽进行管理,可以用于食用等商业利用。
对于狗是否会列入《目录》,农业农村部表示,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在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中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不过,未来若食用未列入《目录》动物会有何种处理,尚不明确。
据农村农业部网站,《目录》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意见回馈截止到2020年5月8日。
《目录》包括家养的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共31个种,其中,“传统畜禽”18种,包括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特种畜禽”13种,包括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
针对此前关注度较高的狗是否列入《目录》,农业农村部在说明中回应,随著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中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是否应立法禁止食用狗肉,在内地一直存在争议。今年3月31日,广东深圳立法,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市内禁止食用猫狗。按照深圳规定,非法食用者最高可按货值的5倍以上30倍以下处罚;如对违法提供场地或者交易服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或者图案制作餐饮招牌和菜谱的,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
《国家畜禽遗传资原始目录》所载“特种畜禽”13种:
据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月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原始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规定。
水貂、银狐、蓝狐、貉非食用
对于特种畜禽,《目录》说明指出,梅花鹿,其养殖历史悠久,已经形成完善的产业体系;马鹿,其在新疆、甘肃、宁夏和内蒙古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有传统饲养习惯;驯鹿,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根河市及其周边地区,是鄂温克族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羊驼,为引入品种,驯养历史悠久,用途多样;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等,多为国外引进品种,养殖技术成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毛皮动物,已经培育出适宜家养的品种,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非食用。
据《澎湃新闻》报道,专家表示,对陆生动物而言,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原始目录》中所列允许食用的动物种类,其人工养殖种群是被允许食用的,但其野外种群和该目录以外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均属于禁止食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