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广东高院:谎称有疫区旅居史或构成编造虚假恐怖讯息罪
COVID-1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持续,广东省高阶人民法院微信公号今日(1日)报布的文章指,早前广东汕头一名男子谎称从武汉归来,最终以编造虚假恐怖讯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有法官解释,涉案男子的行为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故认定符合编造虚假恐怖讯息罪。
广东省高阶人民法院的文章题为“谎称有疫区旅居史或构成编造虚假恐怖讯息罪”。案情显示,2月9日,汕头男子黄某林酒后出现咳嗽、呕吐,遂赴医院就诊。因对治疗方案不满,黄某林便谎称曾于1月30日到达疫情严重的武汉市,居住一周后乘车返回汕头,后又乘短程客车到潮阳区,期间曾去市场购物等情况。当晚,黄某林被送往汕头市中心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时,黄某林仍谎称从武汉归来。
为及时防控疫情,当地卫健局、疾控中心及公安分局联合社群启动应急机制,对相关场所紧急关闭,并进行消毒处理,对有关人员逐一进行体温测量排查。经当地派出所核查处置小组对黄某林的手机轨迹开展侦查,发现黄某林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并未到过武汉市。经汕头市中心医院检测,黄某林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其后,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林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讯息,引起公众恐慌,致使公安、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讯息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郭汉隆解释,《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讯息罪做了明确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讯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了“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
郭汉隆指,黄某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为发泄不满,恶意编造自己有疫区旅居史,导致各级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致使市场关闭消毒,营业活动停止,引起民众恐慌,已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
(广东省高阶人民法院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