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内地出台文件 拒健康申报、卫生检疫或会被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3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当中写道,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例如拒绝健康申报、卫生检疫等,将被定罪处罚。
《意见》表明,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实际需要,要对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提出明确要求。并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写道,要求各地公检法机关和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当中列明,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