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肺炎】北京法官:患者不守隔离规定报复社会 将追究刑责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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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肺炎疫情持续升级,针对内地近期发生的多宗市民外出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测量体温甚至动粗事件,北京朝阳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付想兵3日(周一)接受陆媒采访时表示,在重大疫情的防控下,个人不遵守行政机关针对公共卫生事件发布的隔离、封闭规定,违规情节严重者可构成犯罪。
付想兵指,部分人员若已经确诊新型肺炎,但仍不遵守隔离规定外出,就需要从主观上认定,判断其是否是怀有报复社会的心态做出此类行为。是的话,则要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去追究其责任。

1月30日,公安部网站发布消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共查处扰乱社会秩序类案件377宗,干扰疫情防控类案件83宗,妨害公务类案件55宗。包含湖北当地发生多宗涉事人员阻碍医务人员测量体温,抢夺体温计;上前劝阻的镇干部被打伤;公安机关设立的警戒标识被损坏事件。

付想兵表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简称《应对法》)为例,其中提到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以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免造成更严重影响。结合此次肺炎疫情,因存在传染性,很多地方政府发布了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的规定。因此,作为公民应当遵守规定,这是法定的义务。

付想兵说,对于不佩戴口罩的相关人员,民警有权执法。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民警执行职务,则触犯了行政处罚的相应规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则可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是辱骂执行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当事人会被追究侮辱他人的刑事责任。

付想兵又指,新型肺炎的传染性属于社会共识。部分人员若已经确诊新型肺炎,但仍不遵守隔离规定外出,就需要从主观上认定,判断其是否是怀有报复社会的心态做出此类行为。是的话,则要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去追究其责任,“这不以是否传染了他人的结果为依据”。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