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通过《反渗透法》 国台办:民进党大搞“绿色恐怖”

撰文: 崔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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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反渗透法》在民进党优势席次表决下,于31日下午3时左右在立法院三读通过。
对此,国台办批评民进党为私利大搞“绿色恐怖”,蓄意制造两岸对立、挑起对抗必将自食恶果。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朱凤莲。(资料图片)

就台湾立法院通过《反渗透法》,国务院台办发言人朱凤莲表示,民进党当局为谋取政治和选举私利,大搞“绿色恐怖”,破坏两岸交流交往,制造两岸敌意对抗,伤害两岸人民感情,严重损害台湾民众福祉利益。“岛内各界人士强烈谴责、坚决反对民进党当局倒行逆施,对民进党当局破坏台海和平稳定的后果表示深切忧虑。”

朱凤莲称,正告民进党当局,两岸同胞血浓于水、守望相助的情感,是任何势力都无法改变的;两岸同胞命运与共、密切交流合作的大势,是任何势力都无法阻挡的;逆民心而动,蓄意制造两岸对立、挑起对抗必将自食恶果。相信广大台湾同胞会明是非、识大义,共同排除干扰,与大陆同胞携手共创两岸关系光明前景。

台立法院三读通过《反渗透法》。(中央社)

违者最高囚5年处罚1000万新台币

《反渗透法》在民进党优势席次表决下,于31日下午3时左右在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

该法将禁止行为人不许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委托、资助”,进行“提供政治献金、受指示助选、法令政策游说、破坏集会游行、散播假讯息干扰选举”等五类行为,并列明违者最重可处5年以下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约260万港元)罚金,以“防范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干预”,“旨在为了维护‘中华民国’主权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将于台湾总统公布后正式施行。

《反渗透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防范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干预,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中华民国主权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或团体,亦同。

二、渗透来源:

(一) 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组织、机构、团体所设立、监督管理或实质控制之 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案之相关活动。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 罢免法第四十三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游说可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若游说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安或国家机密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以强暴、胁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或妨害合法举行之集会、游行。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七条

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条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对该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并科以各条所定之罚金。

第九条

渗透来源从事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或指示、委托或资助他人从事违反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 为,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指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

第十条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第三条至第九条之情事者,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侦办。

第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