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于高考及公务员考试等4类考试作弊 最高可判监7年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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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对在高考、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四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明确了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还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在这三种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也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另外,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样规定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