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民法典草案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纳入“共债共签”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周二(25日)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拟吸收2018年1月最高院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纳入“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共同签字表示共同债务)。
内地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愈来愈多,案情亦愈来愈复杂,特别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颇受争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在2019年两会上就呼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应对夫妻债务关系作出详细规范,认为有必要在婚姻家庭编立法中规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该债务即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负债一方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除非有明确约定。
针对经常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行为,最高院于2018年1月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初审,有不少声音诉求将新司法解释加入草案。
草案:夫妻共同签字表示共同债务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订,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至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专家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应由债权人举证,但2018年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民法典必须明确主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