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被囚逾800日后无罪释放 索千万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仅获3.5万

撰文: 崔德兴
出版:更新:

湖南一名男子因为涉嫌放火被羁押827天,后经法院重审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改判无罪。
男子事后向法院请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3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但到最终,他虽然全数获得所申索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却仅获3.5万,使他无法接受,决定向法院申请复议。

廖建军索千万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仅获3.5万。(资料图片)

事件起源于2014年4月23日凌晨3时左右,湖南省宁乡县商户“如意旅社”起火,造成旅社空调、玻璃门、私家车等财物被烧坏,老板娘陈某莲被烧成轻微伤。警方经查发现,有人投放汽油蓄意放火。

案发后,陈某莲称,此前廖建军和自己女儿严某谈恋爱,她不同意双方交往,两家曾发生过争吵及冲突,廖建军扬言要害陈某莲家。由此,廖建军被警方锁定为疑犯,调查时更发现他的手上遗留汽油味,身上和家中搜出打火机等怀疑犯案工具,警方于是将他刑事拘留,案件后于宁乡县法院审判。

原一审判决书显示,在侦查阶段,廖建军曾作3次有罪供述,称自己与严某谈恋爱被陈某莲反对,更被她两度掌掴,于是决定报复,用汽油焚烧“如意旅社”。但他在庭上却推翻口供,称自己没有到过事发现场,也没有放火,遭受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才作出有罪供述。但法院认为他具有作案动机,而且犯罪证据吻合其有罪供述,决定以放火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

重审后获改判无罪

原一审判决后,廖建军不服上诉。2016年4月11日,长沙中院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宁乡县法院重审。

宁乡法院重审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证人证言也与案件的关联度不高、或缺乏证明力,“除了廖建军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放火行为”。同时,法院认为廖建军做出的3次有罪供述存疑,虽然有相当证据证明他有重大犯案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尚不能得出廖建军就是真正罪犯的唯一结论。于是,2016年7月27日,宁乡法院重审改判廖建军无罪。

宁乡县检察院事后提出上诉。2018年4月2日,长沙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只有廖建军的供述能直接证明其放火行为,但供述的内容缺乏其他证据的有力印证,决定维持无罪判决。

无法接受赔偿金额过低 省高级法院已接受申诉

获改判无罪后,廖建军向宁乡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他称自己被关押827天,请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3万余元(2017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284.74元×827天),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并表示,羁押期间曾被刑讯逼供,使他的左拇指留下两道伤疤,并且失去部分伸展功能。除此之外,他的祖母、父亲在他羁押期间相继离世;其母为其申诉,曾经营的豆腐渣店也因此停业,“我和家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并且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2018年6月25日,宁乡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235479.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322元,合共27万余元。虽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足数”获赔,但精神损害赔偿却远远未达申索数额,这令廖建军无法接受,向长沙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但长沙中院同年年底决定维持赔偿决定,认为宁乡法院的赔偿决定并无不当。

2019年3月,廖建军再向湖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他称,两级法院所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偏低,不能弥补错案对其工作、生活、家庭及名誉造成的损失。目前,湖南省高院已决定立卷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