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别墅案】陕西增修环保条例 严控房地产开发最高罚200万元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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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违建别墅案引发陕西省官场大地震,为亡羊补牢,当局修订《陜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已在周四(28日)提交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列明要严格控制在秦岭范围的房地产开发,违规将被责令拆除及罚款最高200万元(人民币.下同)

据了解,修订草案将每年的7月15日定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而为突出保护优先原则,条例中原本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被改作“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且重新划分范围,扩大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海拔分界线由2600米调整为2000米。

秦岭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新划分范围。(视觉中国)

此外,核心保护区内现存的小型水电站,本是用作解决农村贫困地区的用电需求,但不少已日久失修或停运,甚至影响生态环境。修订草案规定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小型水电站,已建成的则限期退出;采矿权及探矿权等矿业权亦一样,严禁新批且已有的要在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

至于最受关注的房地产开发活动,修订草案列明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要有序迁出,禁止任何建设活动。修订草案第57条更明文规定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全面禁止,一般保护区则禁止别墅类。违规者会由县级以上规划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处罚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明文规定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全面禁止,一般保护区则禁止别墅类。(视觉中国)

另一方面,修订草案有提到例如农家乐、民宿等经营性活动,规定须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而核心保护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域内则不得开办,亦不得有漂流、旅游观光等经营性活动。经营者要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生活垃圾、污水要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西安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