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校园食品新规下月实行 中小学及幼稚园负责人须与学生同进餐

撰文: 崔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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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小学部食堂早前被指使用发霉食材,虽然官方通报声称,事件涉及三名学生家长对食材变质照片造假,但学校食堂安全卫生问题已再一次引起外界关注。
近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公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当中规定,中小学及幼稚园负责人应当与学生共同进餐,校内亦不得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小学部食堂早前被指使用发霉食材,虽然官方通报称事件涉及三名学生家长对食材变质照片造假(右图),但学校食堂安全卫生问题已再一次引起外界关注。(资料图片)

《规定》指出,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反馈。

《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资讯,并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学校亦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采购食品及原料时查验许可相关文件。

《规定》又提到,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校内不得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内地不时有声音指,学校小卖部出售零食影响学童健康。对此,《规定》要求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如确有需要,亦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学校亦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规定》亦有列明罚则。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学校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将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规定,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出现违规行为,应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