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督办特大非法经营电子烟案11人获刑:私销构成犯罪

撰文: 王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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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特首林郑月娥公布《施政报告》,表示香港将全面禁止电子烟,引起热议。实际上,在内地,私自销售电子烟已是违法行为。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消息,1月25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电子烟的刑事案件,多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电子烟产品,分别获刑。
这起案件因为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案的人数众多,被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列为挂牌督办的特大案件。

东海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主审此案的法官严正兵说:“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帐等方式,从他人手中购买万宝路、百乐门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并通过微信进行销售,目前庭审查明涉案经营数额为473万多元(人民币,下同)。”

法庭认为,被告人王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严正兵表示,在庭审当中,公诉方和辩护人争论的焦点,就是这种电子烟是不是烟草制品,受不受国家烟草专营制度的约束:“他们(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主要是因为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含这种电子烟。法庭认为,涉案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填充物是由烟叶制成,本身就是烟草制品,并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属于烟草专卖品。要弄清这种电子烟产品实际上也是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控的商品,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不得进行买卖。”

最近半年以来,类似的电子烟刑事案件,在内地许多省市区都有出现。严正兵表示:“这种电子烟都来自国外进口,如果经营或消费这种走私的电子烟产品,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对自身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非法经营电子烟,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