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虎】受贿逾半亿挪用公款1.47亿 江西前副省长李贻煌判囚18年
江西省前副省长李贻煌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周二(29日)上午在安徽安庆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李贻煌被指控受贿超过5119万元(人民币.下同),并挪用1.473亿元公款供其亲属进行营利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罚款220万元。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贻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同时对李贻煌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收购价值被高估探矿权 国有资产损失逾2000万
据判决书指,李贻煌在2004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股权转让、工程承揽和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超过5119万元,其中3546万元属未遂。
判决书又提到,李贻煌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指使下属采取虚列帐目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价值268万元;在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指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挪用公款共计1.473亿元供其亲属进行营利活动。此外,2008年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收购江西省银珠山银矿探矿权期间,时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贻煌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明知银珠山银矿探矿权价值被高估的情况下决定收购该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87万元。
法院认为,李贻煌的种种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李贻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情况、主要贪污情况、全部挪用公款情况,挪用公款构成自首;受贿大部分为未遂;并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受贿罪、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对挪用公款罪减轻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倒塌,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涉及逾亿元经济损失。中国国家安监总局其后在2017年9月公布处理结果,由于李贻煌分管省内安全生产事务,未有尽责监督,遭点名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