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印发党员处分新规 强化派驻纪检监察组职权

撰文: 王兆阳
出版:更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并且每季度都要向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

《规定》指,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规定》又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许可权,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规定》要求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规定》指,纪检监察工委对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规定》还指,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给予处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

《规定》要求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规定》还要求纪检监察工委在中央纪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品质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回馈评查结果。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