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改造婴】内地法官:涉事婴将面临就业婚配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撰文: 王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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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基因编辑婴儿”在海内外引起轩然大波,遭到强烈质疑。
针对“基因编辑婴儿”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北京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裴小星接受大陆媒体访问时候表示,随著孩子长大,将涉及其隐私权的就业歧视、婚姻配偶知情权等问题。
此外,法官还指出,作为志愿者的父母对于基因编辑这一科学内容是否真的能够全面知情,仍不可避免引发后续医疗纠纷。

贺建奎(左)声称成功透过基因编辑技术,令一对双胞胎婴儿能先天性抵抗爱滋病。(美联社)

裴小星表示,从目前新闻报导的内容来看,可以发现孩子的姓名均采用化名,对于孩子的出生日期、医院以及父母等具体私人信息均未予以披露,这对于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无疑是有利的。

不过,裴小星进一步解释,随著两个孩子的长大,如在就业时,特别对身体素质有较高的要求的职业,此时就存在问题:二人可能应当主动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真实的身体状况。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此外,如两个孩子主动告知用人单位实情后或其未主动告知却被用人单位发现,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决定不录用或开除,那么就有可能会引发就业歧视问题。

法官表示,未来两个孩子求职时主动告知身体实情后或其未主动告知却被发现,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不录用或开除,有可能会引发就业歧视。(视觉中国/示意图)

同时,两个孩子长大成人后还将面临恋爱和结婚的问题,“其是否应当主动告知配偶这一情况呢?”裴小星表示,《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因此,配偶同样依法享有知情权。

由于经过编辑修改后的基因将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基因,因此该事项显然是未来配偶知情的重要内容,应当主动向对方披露。而如两个孩子的配偶得知实情后,出于对未来后代健康等考虑不能理解和接受,对二人的婚恋产生影响,这种损失将如何估量?责任和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这些问题都可能将面临纠纷。

父母是否全面知情或引发医疗纠纷

此外,裴小星介绍,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列为单独的三级案由。

裴小星表示,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实施此种手术,医务人员应当在进行手术前向受精卵的提供双方即孩子的父母充分说明该手术存在的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因此,如果之后孩子或其父母因手术受到损害,唯有在孩子的父母全面了解基因编辑技术的内容、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信息,仍坚持选择采用基因编辑技术并出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方能免责,否则仍需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