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于海明“反杀”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网友:正义没迟到
江苏昆山上周一(27日)发生宝马车司机刘海龙追斩骑电单车男子于海明反遭砍毙案,与论普遍关注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昆山警方周六(1日)通报称,该案中于海明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警方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8月27日,昆山市公安局对于海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警方正在为于海明办理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
警方也澄清传言,称死者刘海龙与黑社会“天安社”并无关系。
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单车(此前报道为电单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报中指出,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内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通报中说明了警方认定案件为正当防卫的主要理由。
警方否认死者系“天安社”成员
案件发生后曾有网民曝料,死者是“黑社会团体天安社”的老大。警方在通报中称,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且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警方表示,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通报亦确认网传刘海龙获颁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属实。警方表示,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人民币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网民热议:
“这次,正义没迟到,很及时!社会的进步!”
“社会龙哥死了白死,大快人心。”
“如果不是社会舆论一边倒,会是这样的结果吗?”
纠正司法在正当防卫适用上的保守倾向
此次昆山公安机关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香港01》认为此案是刑法正当防卫条款的充分利用,应该成为正当防卫的参考标杆。
正如中国最高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中国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正是因为这种保守倾向,中国司法实践过程中才经常做出不利于防卫人的判决,造成对于正当防卫条款“抽像肯定,实际否定”的悖论。比如,中国裁判文书网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终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仅有4份被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这种现实让正当防卫条款成为不少人诟病的缺陷,一些法学家甚至直言不讳地批评其为僵尸条款。既然如此,那么为了纠正司法在正当防卫适用上的保守倾向,自然更应该依法灵活处理本起案件。类似“昆山反杀案”的案例多一些,正当防卫保护条款就会运用更充分一些。
但同时也要强调的是,“反杀案”的正当防卫的定性,基于案件细节以及当事人主客观因素的认定,属严肃的司法处理,并不是鼓励一味的争强斗狠,法律只保护公民应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