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水利厅厅长黄柏青受贿9600余万 一审获刑15年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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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10日)对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黄柏青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案情,黄柏青非法收受财物折合约港币9600余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10日)对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黄柏青有期徒刑15年。(《南方都市报》)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14年,黄柏青先后利用担任广东省惠州市外经贸委主任、惠州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及广东省水利厅副厅长、厅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水利工程承包、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儿子黄辉(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934万余元、港币2561万余元、美元0.8万元。以现时汇率计算,折合约港币9600余万。

法院审理认为,黄柏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而黄柏青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柏青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大部分受贿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中国新闻网)